什么是“撤三”? 《商标法》*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撤三”。 规范、正确使用商标才是商标权延续的保证。 那么怎样才算规范、正确的商标使用? 《商标法》*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遵循怎么申请怎么使用的原则,但因很多企业对这个原则的认知不是特别有意识,较高院也相应出过一些意见:《较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着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此,商标权人在规范、正确使用注册商标时,未改变显着特征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有效使用。 包括在名片上的使用、办公场所上的使用以及发票上的使用都属于有效的使用证据。后续我们将为大家分享更多的实际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 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