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是指由足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2014年5月1日,修订后的《商标法》施行,商标局依法开始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出台了《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 根据这个标准,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只有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着特征。也就说,只有消费者在某种声音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起特定联系时,声音才可能获得核准注册为商标。 (一)声音的商标注册应满足实质条件,具备显着性和非功能性显着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声音商标应当与普通商标一样满足显着性要求。《商标法》*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声音商标显着性的判断标准是,消费者在一般注意情况下能否从听觉的角度根据声音标识实现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分。对于那些不能实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通用性声音,如普通的鸟鸣狗叫、喇叭声、爆竹声等,则不能获得核准注册。 (二)声音商标的注册也要满足非功能性的要求标志的功能性是指该标志的特性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而必不可少的。例如,普通的atm机在出钞时会发出“哗啦啦”的数钞声,这种声音就属于功能性声音,因此不能注册为atm机商标。 声音商标有它*特的魅力,其出现较大丰富了商标的形式,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选择空间,而且与普通的视觉商标相比,声音商标能带给消费者更多的心理暗示,可以在情绪上更好地满足消费者,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